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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07.02.08. 觀鵬管字第1070300057號公告(停止適用)

發文機關 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發文日期 107 年 02 月 08 日

要旨

修正大鵬灣國家風景特定區內「大鵬灣潟湖水域」水域遊憩活動禁止區域 及分區限制

主旨

修正大鵬灣國家風景特定區內「大鵬灣潟湖水域」水域遊憩活動禁 止區域及分區限制,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第6條。 公告事項: 一、禁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區域:大鵬灣潟湖水域C區(如附圖坐標所 示)。 二、活動分區限制事項: (一)動力區(A區): 1.活動時間:限制僅得於06:00~18:00從事活動。 2.限制僅供從事操作乘騎橡皮艇、香蕉船、拖曳傘、拖曳浮胎 、滑水板等動力式水域遊憩活動。 (二)非動力區(B區): 1.活動時間:限制僅得於06:00~18:00從事活動。 2.限制僅供從事非動力式水域遊憩活動。 三、除經本處許可外,違反上述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 1項 、第 2項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 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 止其活動。 四、從事各項水域遊憩活動須穿越大鵬灣潟湖水域C區之必要時,應儘 速通過不得停留,並應注意往來船隻。 五、航行潟湖水域之船舶,應主動避讓從事水域遊憩活動之人員、器具 及相關設施,以維護水域遊憩安全。 〔依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07.07.03. 觀鵬管字第107 0300354號公告發布停止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07.02.08. 觀鵬管字第1070300057號公告(停止適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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