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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6.12.20. 交路(一)字第10682006692號公告

發文機關 交通部發文日期 106 年 12 月 20 日

要旨

訂定「旅行業租賃遊覽車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即日生效

主旨

訂定「旅行業租賃遊覽車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即日 生效。 依據: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第八款。 公告事項:訂定「旅行業租賃遊覽車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如附 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 106.12.20. 交路(一)字第10682006692號公告由交通部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