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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106.06.20. 交路字第1060014290號函

發文機關 交通部發文日期 106 年 06 月 20 日

要旨

關於貴署函轉花蓮縣警察局所詢民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舉 發疑義一案

主旨

關於貴署函轉花蓮縣警察局所詢民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 條之1舉發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06年3月13日警署交字第1060068015號函。

二、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 7日之檢舉,不予舉發。」,其已說明民眾檢舉違規證據資料,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無論檢舉人是否違規,倘被檢舉人違規行為查證屬實,仍應依前開規定舉發,尚無疑義。

三、另有關檢舉人於取證時如另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經管轄警察機關查證屬實者,自亦應依法舉發、處罰,檢舉人取得違規證據資料並無排除得不遵守相關法規。

四、至於警察機關,如認民眾為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為,於取證時另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而有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情形嚴重,有修法予以排除此類檢舉之必要者,建議提供相關統計、說帖以供各相關機關、社會團體瞭解修法之妥適性。

正本

內政部警政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 106.06.20. 交路字第1060014290號函由交通部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0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