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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106.03.22. 空運安字第1065004820號公告

發文機關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發文日期 106 年 03 月 22 日

要旨

修正「其他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不得攜帶進入航空器之物品名稱」,自106年3月22日生效

主旨

修正「其他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不得攜帶進入航空器之物品名稱」 ,並自中華民國一0六年三月二十二日生效。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 公告事項:修正「其他有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不得攜帶進入航空器之物品名 稱」如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106.03.22. 空運安字第1065004820號公告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22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