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航港局 106.01.23. 航員字第1060050634號函
要旨
有關本國籍船員加班時數計算暨非固定加班費釋疑
主旨
有關貴公司函詢本國籍船員加班時數計算暨非固定加班費釋疑案, 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106年1月16日高輪管字第10670020200號函。
二、貴公司函詢事項茲說明如下:
(一)有關固定加班費及加班時數 1小時是否支給85小時加班費一節:查船員法第36條規定「僱傭契約得約定船員之加班費數額按照船員之平日每小時薪資標準計算,列為固定加班費發給船員。但計算時數,每月至少應等於八十五工作小時。」,即雇用人與船員簽訂僱傭契約時,雙方得約定每月不少於85工作小時之固定加班費;如船員依船員法第32條及第34條規定計算每月實際加班時數超過85工作小時,應另依船員薪資岸薪及加班費最低標準第5條規定計算加班費,覈實支給。
(二)加班費是否應覈實支給及雙方是否簽訂僱傭契約規範部分:船員法第12條規定「雇用人僱用船員,應簽訂書面僱傭契約,送請航政機關備查後,受僱船員始得在船上服務。 ...」如雇用人與船員簽訂僱傭契約未約定固定加班費,則應依船員薪資岸薪及加班費最低標準第 5條規定:「船員每小時加班費最低標準,以船員實際月薪資整除船員每月正常工作時間總時數計算之。」,計算船員每小時加班費,覈實支給;另船員加班數額應依船員法第32條及第34條規定計算。
三、至船員法第2條第1項第15款敘及非固定加班費一節,係說明非固定加班費屬特別獎金之項目之一。
正本
高雄市輪船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
本局各航務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