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航港局 105.11.07. 航舶字第1050062897號函
要旨
無動力抽泥工作平臺船,應否取得船舶國籍證書
主旨
有關貴公司承攬「105 年南化水庫取水口前庭抽泥工程」所使用之 抽泥工作平臺船,應否取得船舶國籍證書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一、復貴公司105年10月31日105律字第105002號函辦理。
二、查船舶法第四條規定:「在水面或水中供航行之船舶,應適用本法之規定–––」,依貴公司來函說明該抽泥工作平臺船雖係無動力,然若其可在水面經推、拖移動者,視同航行之船舶。
三、另依船舶法第 9條規定:「中華民國船舶非領有中華民國船舶國籍證書、中華民國臨時船舶國籍證書、遊艇證書或小船執照,不得航行。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下水或試航。二、經航政機關許可或指定移動。三、因緊急事件而作必要之措置。」
四、上開說明,請貴公司參考釐清後,若有需要請逕洽本局(南部航務中心)辦理相關事宜。
正本
玖馨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副本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本局南部航務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