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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05.08.09. 觀鵬管字第10503003262號公告

會議日期 105 年 08 月 09 日

要旨

修正大鵬灣國家風景特定區內「大鵬灣潟湖潮口水域」禁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之範圍及種類,自即日生效

主旨

修正大鵬灣國家風景特定區內「大鵬灣潟湖潮口水域」禁止從事水 域遊憩活動之範圍及種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6條。 公告事項: 一、禁止區域:大鵬灣潟湖潮口水域(如附圖所示,A、B、C、D各點間 所連接之水域範圍) (一)A點:E120°27'31",N22°27'10" (二)B點:E120°27'5",N22°26'51" (三)C點:E120°27'8",N22°26'46" (四)D點:E120°27'38",N22°26'57" 二、禁止遊客於上述區域從事各項水域遊憩活動。 三、違反本公告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規定,處新臺 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行為具營利性質者, 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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