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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05.05.03. 觀澎管字第10503001601號公告(停止適用)

發文機關 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發文日期 105 年 05 月 03 日

要旨

修正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內之「險礁嶼」、「姑婆嶼」水域遊憩活動禁止事項,自即日生效

主旨

公告修正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內之「險礁嶼」、「姑婆嶼」水域遊 憩活動禁止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第60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6條、第8 條。 公告事項: 一、禁止範圍: (一)險礁嶼海域(詳如附圖): 1.禁止海域遊憩活動區域範圍:禁止範圍自北側碼頭終點為A 點,向東20公尺為B點,向南至80公尺為C點,向西延伸25 公尺為D點,由ABCD各點及原簡易碼頭所連接之範圍海 域。 2.各點座標(TWD67系統)為:A點(E=311172.6 N=2623305 .9)、B點(E=311221.0 N=2623305.9)、C點(E=31122 1.0 N=2623216.2)、 D點(E=311171.4 N=2623282.0) 。 (二)姑婆嶼海域(詳如附圖): 1.禁止海域遊憩活動區域範圍:禁止範圍自北端碼頭起點為A 點,向南至南側碼頭起點B點,向西延伸 450公尺為C點, 向北延伸50公尺為D點,由ABCD各點及港區沙灘之海域 範圍。 2.各點座標(TWD67系統)為:A點(E=305771.4 N=2624027 .3)、B點(E=305747.4 N=2623977.8)、C點(E=30541 0.3 N=2624066.5)、 D點(E=305448.8 N=2624164.9) 。 二、本公告範圍內禁止從事所有水域遊憩活動。 三、違反本公告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不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 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 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依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11.07.28. 觀澎管字第11103 004221號公告發布停止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05.05.03. 觀澎管字第10503001601號公告(停止適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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