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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05.05.03. 觀澎管字第10503001602號公告(停止適用)

發文機關 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發文日期 105 年 05 月 03 日

要旨

修正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內之「目斗嶼海域」水域遊憩活動禁止事項,自即日生效

主旨

公告修正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內之「目斗嶼海域」水域遊憩活動禁 止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第60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6條、第8 條。 公告事項: 一、禁止範圍: (一)該範圍係包圍目斗嶼之四邊型,其邊界分別位於碼頭最南端向 南與向西延伸100公尺,島嶼最北點向北延伸100公尺,島嶼最 東點向東延伸 100公尺,連接A、B、C、D點之海域(詳附 圖)。 (二)禁止活動範圍座標如下( WGS84系統):A點( E119.598368 、N23.788500),B點( E119.598368、N23.784251),C點 ( E119.602022、N23.784251),D點( E119.602022、N23. 788500)。 二、本公告範圍內禁止從事所有水域遊憩活動。 三、違反本公告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不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 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 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依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11.07.28. 觀澎管字第11103 004221號公告發布停止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05.05.03. 觀澎管字第10503001602號公告(停止適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