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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05.05.03. 觀澎管字第10503001603號公告

發文機關 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發文日期 105 年 05 月 03 日

要旨

修正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內「嵵裡沙灘海域」水域遊憩活動限制事項,自即日生效

主旨

公告修正澎湖國家風景特定區內「嵵裡沙灘海域」水域遊憩活動限 制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第60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6條、第8 條。 公告事項: 一、限制範圍:自嵵裡休憩中心管理室向南由沙灘高潮線為A點,由A 點向南延伸至離岸 200公尺海域為B點,並由B點向西接至潮間帶 高潮線為C點,連接A、B、C點至沙灘範圍內之海域(詳如附圖 )。 二、限制活動種類:本海域範圍內不得從事操作騎乘拖曳傘、水上摩托 車、香蕉船、橡皮艇、拖曳浮胎等各類動力型器具之活動。 三、違反本公告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不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 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 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105.05.03. 觀澎管字第10503001603號公告由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03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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