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95.03.09. 交路字第0九五000二四一三號函
主旨
貴署函為基隆市政府請釋有關都市計畫保護區可否 設置臨時停車場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95年 3月 2日營授辦城字第0953580165號函。
二、依停車場法第11條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公、私有空地,其土地所有人、土地管理機關、承租人、地上權人得擬具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計畫,載明其設置地點、方式、面積及停車種類、使用期限及使用管理事項,並檢具土地權利證明文件,申請當地主管機關會商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核准後,設置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或塔臺式臨時路外停車場;在核定使用期間,不受都市計畫法令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有關區位、用途、建蔽率、容積率、建築高度等相關限制。但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於住宅區者,應符合住宅區建蔽率、容積率及建築高度之規定。(第 1項)前項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之程序、使用期限、區位、用途、建蔽率、容積率、建築高度、景觀維護、審核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第 2項)第 1項所稱空地,係指非法定空地而無地上物或經依建築管理法令規定拆除地上物之土地。(第3 項)」,其立法意旨係鑒於都市計畫範圍內非供停車使用之公、私有空地在未依原計畫使用前,受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限制,不能有效使用殊為可惜,爰於停車場法規定得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於核定使用期間,不受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相關限制;惟為維護都市景觀及居住品質,設置於住宅區者,仍應符合住宅區建蔽率、容積率及建築高度等規定。
三、本部依同條第 2項規定,會商貴部等有關機關訂定「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依該辦法第10條規定:「當地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案件後,由其所屬停車場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依其都市發展現況,鄰近地區停車需求、都市計畫、都市景觀、使用安全性及對環境影響等有關事項審核之,經審核合格者發給設置許可,並核定使用期限。」,明定由當地停車場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視當地實際情形審核認定。
四、本案建議得由當地停車場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依前述規定審核認定。(交通部 95.03.09. 交路字第0九五000二四一三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