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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95.03.07. 交路字第0九五00二三三八八號函

發文機關 交通部發文日期 95 年 03 月 07 日

主旨

貴院函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 1所稱「 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是否包括 收發簡訊、閱讀簡訊等其他數據通訊狀態乙案,復 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95年 1月20日雄院隆刑璁95年度交聲第11號字第3794號函。

二、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 1第 3項規定訂定之「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實施及宣導辦法」,其第 2條第 3款規定略以:「撥接或通話:指有撥號、接聽、通話或數據通訊等使用狀態者」,宜先說明。

三、本案貴院所詢「收發簡訊」及「閱讀簡訊」情形,應屬前開規定所稱數據通訊使用狀態之行為範圍,請參考。(交通部 95.03.07.交路字第0九五00二三三八八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 95.03.07. 交路字第0九五00二三三八八號函由交通部於民國 95 年 03 月 07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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