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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95.01.13. 交路字第0九五0000六五七號函

發文機關 交通部發文日期 95 年 01 月 13 日

主旨

貴院函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 1項第 2款規 定之「最外側快車道」,是否適用於同向快、慢車 道各一之道路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路政司案陳 貴院94年12月29日雄院隆民發94訴1574字第62112 號函辦理。

二、查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83條之 1規定,快慢車道應劃設快慢車道分隔線指示之,如同向僅有 2個車道並已劃分快慢車道,機器腳踏車當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車道,如於該快車道並無標誌或標線規定禁行機器腳踏車,則該快車道應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 1項第 2款所稱「最外側快車道」之適用,請參考。(交通部 95.01.1

3. 交路字第0九五0000六五七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 95.01.13. 交路字第0九五0000六五七號函由交通部於民國 95 年 01 月 13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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