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95.01.13. 交路字第0九五0000六五七號函
主旨
貴院函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 1項第 2款規 定之「最外側快車道」,是否適用於同向快、慢車 道各一之道路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路政司案陳 貴院94年12月29日雄院隆民發94訴1574字第62112 號函辦理。
二、查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83條之 1規定,快慢車道應劃設快慢車道分隔線指示之,如同向僅有 2個車道並已劃分快慢車道,機器腳踏車當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車道,如於該快車道並無標誌或標線規定禁行機器腳踏車,則該快車道應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 1項第 2款所稱「最外側快車道」之適用,請參考。(交通部 95.01.1
3. 交路字第0九五0000六五七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