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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94.10.28. 交路字第0九四00一二三三二號函

會議日期 94 年 10 月 28 日

主旨

貴府函詢都市計畫農業區得否依停車場法第11條設 置臨時路外停車場,不受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 則有關農業區使用限制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4年 9月21日府交停字第0940025701號函。

二、查停車場法第11條第 1項前段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公、私有空地......得擬具臨時路外停車場設置計畫......申請當地主管機關會商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核准後,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在核定使用期間,不受都市計畫法令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有關單位、用途、建蔽率、容積率、建築高度等相關限制。」,其立法意旨係鑒於都市計畫範圍內非供停車使用之土地,在未依原計畫使用前受都市計畫法令限制不能有效使用殊為可惜,爰明定該未使用空地得申請作為臨時路停車場使用,以增進交通流暢,改善都市交通為目的,有條件排除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限制。

三、本案來函所詢都市計畫農業區,倘為未使用之空地依停車場法第11條規定自得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至其是否准許設置,宜請貴府本於權責依法審理。(交通部 94.10.28. 交路字第0九四00一二三三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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