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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94.06.27. 交路字第0九四00三七九三0號函

發文機關 交通部發文日期 94 年 06 月 27 日

主旨

關於貴院函詢汽車駕駛人行經設有左轉彎專用號誌 及左轉彎專用道之路口,其左轉彎時之車道使用及 違規認定事宜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94年3 月9 日新院月刑孝94交聲8 字第03984 號函。

二、本案彙綜內政部警政署意見說明如次:

(一)查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 條第5 款第2 目規定:「車輛面對與圓形紅燈同亮之箭頭綠燈時,得依箭頭綠燈之指示行進」,爰汽車面對圓形紅燈與左轉彎箭頭綠燈同亮時,依規定其係得左轉彎,應無疑義。

(二)次依同規則第188 條第1 項:「指向線,用以指示車輛行駛方向。以白色箭頭劃設於車道上」,及同條第2 項:「本標線設於交岔路口方向專用車道上與禁止變換車道線配合使用時,車輛須循序前進,並於進入交岔路口後遵照所指方向行駛」之規定,爰如於設有左轉專用道而於允許左轉彎時相內由直行車道左轉彎,應就道路車道實際佈設情形認定有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 款:「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第4 款後段略以:「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之違規情形。(交通部 94.06.27. 交路字第0九四00三七九三0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 94.06.27. 交路字第0九四00三七九三0號函由交通部於民國 94 年 06 月 27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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