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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 94.03.25. 交路字第0九四00二五七八七號函

會議日期 94 年 03 月 25 日

主旨

貴府函詢苗栗市公所為辦理路外停車場停車費之催 繳,如何查詢車籍資料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4年3 月18日府建用字第0940029222號函。

二、個人相關車籍資料無法提供辦理路外停車場催收停車費之用途,本部93年11月26日交路字第0930063287號函業已敘明(諒悉);路外停車場之租用係屬契約關係,其相關規定應由停車場經營業者明定於路外停車場租用定型化契約,並依停車場法第27條規定將停車費率及管理事項標示於出入口或其他適當處所;上述定型化契約內容,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不得違反「路外停車場租用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

三、本案苗栗市公所辦理路外停車場收費業務,囿於相關因素導致部分車輛停車不繳費即駛離或於非收費時間駛離,宜請公所衡酌該停車場之相關特性,妥為檢討車輛進出動線配置、停車收費方式及相關應行改善事項,並依前述將停車場之相關收費管理規定事項標示於適當處所。(交通部 94.03.25. 交路字第0九四00二五七八七號函)附件:交通部 93.11.26. 交路字第0九三00六三二八七號函

主旨

貴府建請同意提供公路監理車籍資料,以辦理苗栗 市公所公有路外停車場停車費催繳業務乙案,復如 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府建用字第0930121854號函。

二、查個人相關車籍資料屬公路監理機關依法令規定執掌所為之個料蒐集,本案據貴府來函說明車籍資料之用途係為路外停車場停車費催繳業務,非屬執行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之業務範圍,貴府函請核准提供公路監理車籍資料,歉難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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