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91.09.12. 交路字第0九一000八八一六號函
主旨
關於貴會函詢幹、支道應如何區分之疑義乙案,復 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九十一年八月八日府覆議字第九一一0二九號函。
二、查「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百一十一條已有幹、支道依不同道路交通設施設置之原則,如:交岔路口若設有閃光紅燈或「讓」、「停」等標誌、標線之道路則為支線道,設有閃光黃燈或未設上述相關標誌、標線道路為幹線道,請參考。
三、次查臺灣地區目前之道路並未就路、街、巷、弄之路寬,車道數之劃設統一規定,且駕駛人於正常行駛中較難察覺路名、路牌,故貴會所提依來函「說明四」以區分幹、支道之弮斷方式請再斟酌。
四、另有關支、幹線道之劃分狀況、劃分標準等,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五條規定本規則所稱主管機關,指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故貴會受理覆議之案例時,如對相關支、幹線道標誌、標線、號誌等之設置有疑義,請逕向相關主管機關洽詢。(交通部91.09.12. 交路字第0九一000八八一六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