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91.03.25. 交路字第0九一00二四九二九號函
主旨
貴署函請釋示有關砂石車載運砂石所滴之水是否屬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規 範處罰之「滲漏」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九十年十一月六日(九十)警署交字第二三五0二七號函,並依據本部公路總局九十一年三月六日九一路監交字第九一八三六三0號函彙整各公路主管機關意見辦理。
二、查旨揭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係對「所載貨物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者」之處罰,其立法之主要意旨係在防止所裝載之貨物滲漏、掉落、飛散或臭氣外洩致生危害交通安全或污染道路環境之行為,故砂石車載運砂石所滴之水,如有危害交通安全之虞,則應有前開條例處罰之適用,惟其事涉個案具體違規事實認定,仍宜由執法員警確實依前開原則審慎處理。(交通部91.03.25. 交路字第0九一00二四九二九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