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91.03.14. 交路字第0九一00二三一六二號函
要旨
經裁決易處逕行註銷牌照處分之車輛申辦「拒不過戶註銷 登記」作業疑義乙案
主旨
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函為該市監理處函詢經裁決易處 逕行註銷牌照處分之車輛申辦「拒不過戶註銷登記 」作業疑義乙案,請依說明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建設局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高市建設五字第000四0一四號函辦理(副本諒達)。
二、有關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建議車籍資料檔牌照狀態有裁決註銷或吊銷註記者,得開放辦理其他註銷登記(如拒不過戶註銷、失竊註銷登記等),並同時顯示原裁決註銷或吊銷之註記,以保留車籍資料完整性乙節,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註銷之汽車牌照,非滿六個月不得再行請領之規定,為前開處罰條例第六十六條所明文規範,本案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建議之作業方式,如符前開規定,本部原則同意於車牌註銷期,得開放辦理其他註銷「註記」,惟請保留相關註記之歷史資料並於限制重新領牌六個月期間後,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規定將先行之「註記」轉為正式之「登記」,俾符上開規則之規定。
三、另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建議之前開作業事涉實務執行,為求全國作業一致性,請參考說明二原則,於電腦程式修正後逕行轉知各公路監理機關統一辦理並副知本部;至於程式之修正以保留車籍歷史檔乙節,請逕洽中華電信數據通信分公司配合辦理。(交通部91.03.14. 交路字第0九一00二三一六二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