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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財政部90.12.17. 臺財稅字第0九00四五七一六七號函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0 年 12 月 17 日

主旨

關於宏佳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分別所產 製之沙灘車、電動休閒車、電動三輪車及休閒便利 車等車輛,應如何歸類課徵貨物稅一案,復請 查 照。

說明

一、復 貴局九十年十月九日南區國稅審三字第九00六五0四五號函。

二、依案附車輛型錄,分別核復如下:

(一)宏佳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益通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產製之沙灘車外觀(四輪)、功能與本部七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臺財稅第七八一一五二七0六號函規定之YAMAHA BREEZE 車類同;復依交通部路政司九十年十一月二日臺監九十字第一九四七二號函查復以:「本案之「沙灘車」非二輪式者,自不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條之義定之二輪機器腳踏車,且不在道路範疇使用,不得請領牌照及行駛一般道路。

」應歸屬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

(二)目規定之其他車輛課徵貨物稅。

(二)成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井健康器材有限公司產製之電動休閒車(四輪)或電動三輪車,其外觀、功能與本部八十八年八月六日臺財稅第八八一九三四000號函規定之電動代步車類同,應可參照上述部函規定,不課徵貨物稅。

(三)三井健康器材有限公司產製之休閒便利車外觀(二輪)、功能與本部八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臺財稅第八二0五八七二九四號函規定之「迷你小電車」類同;且依交通部路政司九十年十一月二日路臺監九十字第一九四七二號函查復以:「二輪式之「休閒便利車」如合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定義之二輪機器腳踏車,應依規定辦理登檢後,始得領照行駛一般道路」。應可參照上述部函規定,依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機車類,課徵貨物稅。(財政部90.12.17. 臺財稅字第0九00四五七一六七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財政部90.12.17. 臺財稅字第0九00四五七一六七號函由財政部於民國 90 年 12 月 17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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