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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財政部88.08.26. 臺財稅字第八八一九三八七四一號函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8 年 08 月 26 日

要旨

郵局經管國有地請領建照前如屬郵政直接用地則免稅

主旨

有關 貴部郵政總局經管之國有土地,係屬國有財 產法規定之公用財產及郵政法規之郵政公用物,該 局經管之國有土地在未請領建造執照前,可否依土 地稅減免規則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免徵地價稅 一案。

說明

二、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公有土地作為郵政直接用地及其員工宿舍用地,免徵地價稅。但不包括其附屬營業單位獨立使用之土地在內。有關 貴部郵政總局經管之國有土地預計興建郵局及郵局倉庫使用,前經本部88.03.17. 臺財稅第881045842 號函釋,其於未請領建造執照前,尚難確定是否建築為郵局直接使用,自難認定為係「郵政直接用地」,應無上開免稅規定之適用。惟依國有財產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公用財產分為(一)公務用財產(二)公共用財產(三)事業用財產。準此,貴部郵政總局經管之國有土地,係屬事業用之公用財產,依同法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規定,應管理機關依預定計劃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直接管理使用,並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但其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者,不在此限。該局經管之國有公用財產,倘經檢討已不需使用,並應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本部國有財產局接管依法處理。是以,該局經管之國有土地依上揭國有財產法規定,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在未請領建造執照前,如經查明確僅能供郵政法第五條所經營之業務所使用,應屬郵政直接用地,准依土地稅法減免規則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免徵地價稅。

三、本部88.03.17. 臺財稅字第881045842 函說明二,停止適用。(財政部88.08.26. 臺財稅字第八八一九三八七四一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財政部88.08.26. 臺財稅字第八八一九三八七四一號函由財政部於民國 88 年 08 月 26 日發布,要旨:郵局經管國有地請領建照前如屬郵政直接用地則免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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