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務部86.02.25. 八十六年度法律決字第五五一四號函
要旨
海員於航行中失蹤,其撫卹年資之採計係以失蹤日抑死亡 宣告日為計算起點疑義
主旨
關於海員於航行中失蹤,其撫卹年資之採計係以失 蹤日抑死亡宣告日為計算起點疑義乙案,本部意見 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八十六年一月三十日交航八十六字第0一一三0七號函。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一定期間,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等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所稱死亡之時,係指民法第八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九條定有明文。海商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海員在職期間『死亡』......。」其所稱「死亡」,如無特別規定,應包括自然死亡及法律擬制死亡(死亡宣告)兩種情形在內。另貴部來函說明四所引用之海商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似與本案無關,併此敘明。(法務部86.02.25. 八十六年度法律決字第五五一四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