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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84.12.4.警署交字第八七七0九號函轉

會議日期 84 年 12 月 04 日

要旨

關於停車場內之行車事故是否適用於「道路」範圍之疑義 乙案

主旨

一、按停車場法第二條規定,除路邊停車場及都市計畫停車場已敘明供公眾停放車輛之場所外,至於路外停車場及停車場及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則未限於供公眾停放車輛,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立法意旨,「道路」係指供公眾通行之地方,故本案建築物附設停車場或公私立路外停車場,如自訂有內部管理規定,對使用人資格加以限制,且未具有供公眾通行之功能,當不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稱「道路」之範圍,自不能適用通相關之規定。

二、另目前建築物附設停車場或公私立路外停車場多無設置各項交通管制設施,於其內發生碰撞事故,警察機關縱予繪圖處理,亦無從認定肇事違規行為及責任。

故本案若欲將路外停車場視為道路之延伸,而納入「道路」範圍,除其應供公眾通行外,宜先洽當地警察及道路主管機關定其交通管制設施及行車管理規則等事宜。(內政部警政署84.12.4.警署交字第八七七0九號函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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