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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政府警務處82.6.26.警交字第三八四二四號函

會議日期 82 年 06 月 26 日

要旨

關於對校園內違規車輛,駐衛警察開立如「學校交通糾察 隊發現交通違規事件通知單」是否可行發義乙案。

主旨

一、有關校園內車輛交通違規可否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學校駐衛警察如何協助整理交通乙節,內政部警政署七十二年七月二十日(72)警署交字第二七一0一號函暨七十九年五月九日(79)警署交字第一八七0七號函(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協助整理交通實施規定)已分別有明文之規定,請依述規定辦理。

二、對於違反學校們設標線之規定者是否得據以舉發乙節,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五條所稱主管機關,係指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按學校非上述法定主管機關,對違反其自設之標線者,不宜由警察機關據以取締,應請學校加強其內部管理為宜。(臺灣省政府警務處82.6.26.警交字第三八四二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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