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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政府警務處82.3.19.警交字第四0二四七號函

發文機關 臺灣省政府警務處發文日期 82 年 03 月 19 日

要旨

關於消防隊員有無執行攔車查驗汽車駕駛人駕照之職務疑 義乙案。

主旨

查警察勤務條例第十四條「各級勤務機構因治案需要,得指派人員編組機動隊(組),運用組合警力在指定地區執行巡邏、路檢、臨檢等勤務......」。復依消防法、臺灣地區消防警察勤務注意事項等消防法令規定,消防警察勤務並無執行攔車查驗汽車駕駛人駕照之勤務項目。準此,消防隊員如非依法經其上級長官之指揮、調度服前述巡邏、路檢、臨檢等勤務,不得執行攔車查驗汽車駕駛人駕照。(臺灣省政府警務處82.3.19.警交字第四0二四七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臺灣省政府警務處82.3.19.警交字第四0二四七號函由臺灣省政府警務處於民國 82 年 03 月 19 日發布,要旨:關於消防隊員有無執行攔車查驗汽車駕駛人駕照之職務疑 義乙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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