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政府警務處82.3.19.警交字第四0二四七號函
要旨
關於消防隊員有無執行攔車查驗汽車駕駛人駕照之職務疑 義乙案。
主旨
查警察勤務條例第十四條「各級勤務機構因治案需要,得指派人員編組機動隊(組),運用組合警力在指定地區執行巡邏、路檢、臨檢等勤務......」。復依消防法、臺灣地區消防警察勤務注意事項等消防法令規定,消防警察勤務並無執行攔車查驗汽車駕駛人駕照之勤務項目。準此,消防隊員如非依法經其上級長官之指揮、調度服前述巡邏、路檢、臨檢等勤務,不得執行攔車查驗汽車駕駛人駕照。(臺灣省政府警務處82.3.19.警交字第四0二四七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