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濟部81.3.25.臺商(五)發字第二0五三二四號函
要旨
旅行業申辦解散登記依公司法規定即可無須經觀光局核准
主旨
查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七條暨第八條,對於旅行業分公司設立登記、其他變更登記(諸如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變更等),均明定應先經 貴局核准。至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旅行業解散或經撤銷旅行業執照,應依法辦妥公司解散登記......」。依本部見解,旅行業辦理解散登記應依公司法規定辦理即可,尚無須先經 貴局核准,蓋公司解散係公司法人人格消滅之原因。允屬公司內部自治事項,應無先經 貴局核准之必要,請卓參。(經濟部81.3.25.臺商(五)發字第二0五三二四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