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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濟部81.3.25.臺商(五)發字第二0五三二四號函

會議日期 81 年 03 月 25 日

要旨

旅行業申辦解散登記依公司法規定即可無須經觀光局核准

主旨

查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七條暨第八條,對於旅行業分公司設立登記、其他變更登記(諸如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變更等),均明定應先經 貴局核准。至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旅行業解散或經撤銷旅行業執照,應依法辦妥公司解散登記......」。依本部見解,旅行業辦理解散登記應依公司法規定辦理即可,尚無須先經 貴局核准,蓋公司解散係公司法人人格消滅之原因。允屬公司內部自治事項,應無先經 貴局核准之必要,請卓參。(經濟部81.3.25.臺商(五)發字第二0五三二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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