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80.8.28.交路字第0三三七九六號函
要旨
貨櫃佔用道路妨害交通經多次告發無效,屋主仍不予移置 ,可否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 第四款予以處罰,並依同條例第五十六條予以移置適當處 所乙案
主旨
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四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罰鍰:「......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者。五、......」,故對「貨櫃屋」佔用道路行為,警察機關除予告發外,並應責令行為人消除障礙,倘行為人不予移置,可適用本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援用行政執行法代執行之程序,由該管行政官署或命第三人代執行之,向義務人徵收費用。(交通部 80.8.
28.交路字第0三三七九六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