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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80.8.6. 交路字第0二六一六七號函

發文機關 交通部發文日期 80 年 08 月 06 日

主旨

持軍用小型車駕照駕駛自用小客車是否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第第一項之處照駕車乙案,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所指汽車駕駛人無照駕車,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旨在對於具有同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因而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具刑事責任者,課以加重其刑之處分,以收遏阻之效,故該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所指情形,似不宜適用同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加重其刑之規定。(交通部80.8.6. 交路字第0二六一六七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80.8.6. 交路字第0二六一六七號函由交通部於民國 80 年 08 月 06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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