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7.10.4.警交字第一0五0五五號函
主旨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四條得逕行裁決者,係以違規人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為要件,本案違規通知單經以掛號郵寄被通知人遭拒收,如未發生通知效力,尚不得逕行裁決,而宜考慮派員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至一百三十九條規定之方式送達後,始得依上述條例及其處理細則之有關規定經行裁決之。(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7.10.4.警交字第一0五0五五號函)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四條得逕行裁決者,係以違規人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為要件,本案違規通知單經以掛號郵寄被通知人遭拒收,如未發生通知效力,尚不得逕行裁決,而宜考慮派員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至一百三十九條規定之方式送達後,始得依上述條例及其處理細則之有關規定經行裁決之。(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7.10.4.警交字第一0五0五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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