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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7.9.23.警刑司字第一0一七八五號函

發文機關 臺灣省政府警務處發文日期 77 年 09 月 23 日

要旨

汽車駕駛人持普通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營業大貨車違反道 路交通安全規則肇事致人於死,其現已換領之職業大貨車 駕駛執照應否吊銷乙案

主旨

按汽車駕駛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依上揭條例第六十八條之規定,吊扣或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汽車駕駛人受吊扣、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尚未確定執行前,不得參加汽車駕駛執照之晉級考驗,如參加考驗取得高一級之駕駛執照資格者,該項資格於受執行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之處分時,一併吊扣或吊銷。由是,本案應依上述有關規定辦理。(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7.9.23.警刑司字第一0一七八五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7.9.23.警刑司字第一0一七八五號函由臺灣省政府警務處於民國 77 年 09 月 23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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