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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76.9.3. 警署刑司字第四三一六四號函

發文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發文日期 76 年 09 月 03 日

要旨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行為人已依時到案,因不服被舉 發之違規事實,聲明異議應如何裁決乙案。

主旨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及其處理細則第四十八條之規定,違規行為人自動繳納罰鍰逕依各該違反條款罰鍰最低額繳納者,係以違規行為人認為舉發之事實與違規情形相符,且於期限內自動繳納罰鍰為要件;如違規行為人對舉發違規之事實尚有異議,不願自動繳納罰鍰者,處理機關仍應依前開處理細則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等規定,予以訊問並就訊問所得之事證、情節,參酌稽查取締人員處理意見,依「統一裁罰標準表」裁處之。(內政部警政署76.9.3. 警署刑司字第四三一六四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76.9.3. 警署刑司字第四三一六四號函由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 76 年 09 月 03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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