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6.2.6.警刑(司)字第一一五八號函
要旨
關於橫山分局受理汽車駕駛人溫習光君駕車違反道路交通 安全規肇事致人於死,久未依法裁決,應如何處理乙案
主旨
查本案之發生純屬人為疏失所致,且溫君刑責部分已服刑一年二個月期滿,而橫山分局如能自始於七十四年五月間接獲臺灣省竹苗地區汽車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時,即依法裁決吊銷其駕駛執照,則至溫君服刑期滿,其駕駛執照被吊銷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限制考領之期間(一年)應已屆滿,而可重新考領執照。本案為避免影響當事人權益,如予處罰亦失效果,宜由 貴局從寬處理,另有關人員疏失責任應從嚴查究報核。(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6.2.6. 警刑(司)字第一一五八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