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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75.5.14.交路字第0九七七四號函

發文機關 交通部發文日期 75 年 05 月 14 日

要旨

規定學生穿越道路於學生糾察交通繩未放下之際,對硬闖 路隊或交通繩之違規車輛可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六十條第一款規定逕行舉發乙案。

主旨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第一款之規定,係針對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者」應予處罰。

二、又行人穿越道劃設於行人穿越眾多之地點,此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五一條已有明文,為維護學童安全,貴署並通函有關機關,依規定於學校附近學童穿越眾多之處設置行人穿越道,俾對本件違規行為者,可由在學核門口維持交通秩序之老師或學生,將違規事實記載移請警察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經行人穿越道未暫停讓行人通知行」之規定處罰。(交通部75.5.14.交路字第0九七七四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75.5.14.交路字第0九七七四號函由交通部於民國 75 年 05 月 14 日發布,要旨:規定學生穿越道路於學生糾察交通繩未放下之際,對硬闖 路隊或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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