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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4.6.5.警交字第五八八四七號函

發文機關 臺灣省政府警務處發文日期 74 年 06 月 05 日

要旨

解釋殺人未遂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故意殺 人之意義是否相符?

主旨

查刑法殺人罪章中,基本上以有殺害他人之故意者曰殺人,無殺人之故意,而過失致人於死者,曰過失致死,且殺人之故意亦不問其為確定故意或不確定故意,又查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已著手於犯罪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其是否未了未遂,既了未遂,不能未遂或中止未遂均非所聞。故稱「殺人未遂」者,乃行為人已有戕害他人生命之故意,且已著手實行,而遇其他事由,致未發生死亡之結果,殺人未遂罪,應有殺人之故意,僅未發生死亡之結果而已,其因殺人未遂判刑假釋中,依法不得核發其計程駕駛執業登記證。(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4.6.5.警交字第五八八四七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臺灣省政府警務處74.6.5.警交字第五八八四七號函由臺灣省政府警務處於民國 74 年 06 月 05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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