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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71.9.15.警署交字第三四四五六號函

發文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發文日期 71 年 09 月 15 日

要旨

取締運送活魚卡車濺路面案件

主旨

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一項一款規定之取締要件為「能防止其發洩而不防止」,故取締時應就實際狀況審察其是否能防止而未盡防止所載物漏洩之義務,並衡量有無妨害交通安全或造成公害之虞等情節審慎處理。

(內政部警政署71.9.15.警署交字第三四四五六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71.9.15.警署交字第三四四五六號函由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 71 年 09 月 15 日發布,要旨:取締運送活魚卡車濺路面案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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