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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71.9.15.警署交字第三四四五六號函

會議日期 71 年 09 月 15 日

要旨

取締運送活魚卡車濺路面案件

主旨

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一項一款規定之取締要件為「能防止其發洩而不防止」,故取締時應就實際狀況審察其是否能防止而未盡防止所載物漏洩之義務,並衡量有無妨害交通安全或造成公害之虞等情節審慎處理。

(內政部警政署71.9.15.警署交字第三四四五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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