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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警政署71.7.26.警署交字第二七六0八號函

發文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發文日期 71 年 07 月 26 日

要旨

解釋因犯故意殺人之罰經假釋期滿准予辦理營業小客車執 業登記

主旨

關於犯故意殺人罪之受刑人,在假釋中者,不准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乃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規定,至假釋期滿者,應不受同條項第一款滿二年規定之限制。(內政部警政署71.7.26.警署交字第二七六0八號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71.7.26.警署交字第二七六0八號函由內政部警政署於民國 71 年 07 月 26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