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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70.3.19.臺內營字第八八六七號函

會議日期 70 年 03 月 19 日

要旨

都市計畫範圍內未留設變電所用地,而該地區確切急需興 建變電所時,如何處理乙案

主旨

都市計畫未留設變電所用地,而該地區確需於短期內興工建築者,應請當地地方政府會同臺灣電力公司前往現地勘查,如各該變電所之興設尚不妨礙附近之土地分區使用時,可准依照現行有關建築法令先行興建,並依法變更都市計畫,以資配合。又變電所非屬電信事業,不得比照電信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為配合供電需要,應請貴府責令所於屬擬訂或變更都市計畫時,確實依照都市計畫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規劃變電所用地。(內政部70.3.19.臺內營字第八八六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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