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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六十六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七十三號提案

要旨

汽車駕駛人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其並未違反道路交通安全 規則,亦無任何過失情事,於肇事後即自行離去,是否構 成肇事逃逸?

主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之立法意旨,在於保護肇事現場以利肇事責任之鑑定,雖該汽車駕駛人並未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亦無任何過失情事,固不負肇事責任,但其於肇事後,未即時處理,即駛離現場,已足使現場被破壞,有礙肇事責任之鑑定,是故仍應成立該條項之違規行為。意即汽車肇事,駕駛人有無違反交通規則,有無過失,仍須待調查鑑定,並非駕駛人可以自行認定,為保持肇事現場,以利調查鑑定,規定肇事後不得自認無責任後而自行離開現場。(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六十六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七十三號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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