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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62.4.10. 交路字第六三六二號函

會議日期 62 年 04 月 10 日

要旨

無照駕駛之違規案件,汽車所有人應負之責任,裁決人員 之舉發裁處,仍應協調警察機關辦理。

主旨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對汽車駕駛人及汽車所有人之處罰,其處理程序,依法係由警察機關舉發後移送公路監理機關裁處,倘由裁決人員逕予舉發裁處,不惟程序上與規定不合,且以裁決人員之立場及其行為發生時並未在場之事實,均不宜執行舉發任務,所以本案之舉發工作,仍應協調警察機關辦理。

二、關於允許無照駕駛應否歸責於汽車所有人之認定問題,由於已有無照駕駛之事實發生,原則上警察機關就汽車所有人應負違規責任同時予以舉發,倘汽車所有人,未能就不應歸責問題提出反證,即可予以認定處罰。(交通部62.4.10. 交路字第六三六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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