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01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省財政廳62.3.7. 財稅三第0四三二九七號令

會議日期 62 年 03 月 07 日

要旨

領用臨時牌照之車輛有載客營業行為應移由監理機關處理

主旨

查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九條之處罰規定,係指未依同法第十一條規定領用臨時牌照或逾期使用牌照而言。本案既已領有臨時牌照而在限期內使用,應不構成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自不得以同法第二十九條移罰。查獲該車有載客營業行為,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安全規則第二十三條(領用臨時牌照之車輛不得載運客貨收費營業)應移監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處理。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臺灣省財政廳62.3.7. 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