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健保審字第1150670203號(公告專利權期滿日於第四季之第二大類藥品支付價格調整事宜。)
要旨
公告專利權期滿日於第四季之第二大類藥品支付價格調整事宜。
主旨
公告專利權期滿日於第四季之第二大類藥品支付價格調整事宜。
依據
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第 13 條、第 16 條及第 18 條。
公告事項
一、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規定之專利權期滿日於每年第四季之第二大類藥品,於 115 年第一季檢討藥品支付價格調整結果(附件),其支付價格調整生效日為 115 年 4 月 1 日。
二、有關罕見疾病用藥、不可替代特殊藥品及特殊藥品,如因匯率或成本變動等因素致支付價格不敷成本者,得依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 34、35 條規定提出價格調整建議,本署將依程序提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討論,並依決議辦理後續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