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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其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得依個案採購特性、實際需求及市場行情等,自訂合理建造費用之費率級距及各級費率,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會議日期 115 年 04 月 29 日

要旨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其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得依個案採購特性、實際需求及市場行情等,自訂合理建造費用之費率級距及各級費率,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其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得依個案採購特性、實際需求及市場行情等,自訂合理建造費用之費率級距及各級費率,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以下簡稱技服辦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其服務費率應按工程內容、服務項目及難易度,參考附表一至附表四,訂定建造費用之費率級距及各級費率,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並於招標文件中載明。服務項目屬附表所載不包括者,其費用不含於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範圍,應單獨列項供廠商報價,或參考第25條之1規定估算結果,於招標文件中載明固定費用。」(109年9月9日修正)二、查上開規定之修法理由,係為增加機關因案制宜考量工程內容、服務項目及難易度,訂定合理建造費用之費率級距及各級費率之彈性,本條所定之附表修正為參考性質(公開於本會網站)。三、準此,技服辦法第29條各附表所列百分比均屬參考性質,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其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應依個案採購特性(例如但不限於工程地點與接近之難易度、服務內容等)、實際需求及市場行情等,自訂合理建造費用之費率級距及各級費率。同辦法第25條之1規定,併請參閱。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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