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本會訂定之「投標須知範本」、「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須知範本(工程、財物採購)」及「媒體服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要旨
修正本會訂定之「投標須知範本」、「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須知範本(工程、財物採購)」及「媒體服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修正本會訂定之「投標須知範本」、「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須知範本(工程、財物採購)」及「媒體服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本次修正重點如下:(一)「電子採購作業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本會114年3月27日工程資字第1141500074號令修正發布,依前開辦法第6條第2項、第3項及第11條規定,招標文件應訂明電子領標廠商投標時應檢附電子領標憑據、廠商投標形式及簽約方式,爰配合修正「投標須知範本」第19點、第80點及新增第78點;修正「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第18點、第75點及新增第76點;修正「媒體服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第18點、第52點及新增第53點相關內容。(二)依據行政院國土安全辦公室113年9月24日「強化關鍵基礎設施機具及設備資通安全及維修人員適任性查核」研商會議紀錄,就履約過程涉及具連網功能之施工機具,禁用大陸製之特定要求,修正本會訂定之「投標須知範本」第16點、「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第15點、「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須知範本(工程、財物採購)」第14點相關內容。(三)修正本會訂定之「投標須知範本」、「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須知範本(工程、財物採購)」就得減收押標金、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於認定優良廠商之其他獎項加註「例如『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工程金安獎』、『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金擘獎』、『交通部金路獎』、『經濟部公共工程優質獎』等」以供機關參酌。(四)因應經濟部組織改造,將投資審議委員會併入經濟部,改設立「投資審議司」,配合修正「投標須知範本」第16點及第64點、「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第60點、「媒體服務採購投標須知範本」第38點相關內容。(五)本會113年3月20日工程企字第11301000171號函修正「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內容,增列廠商參與財物及勞務採購案件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名稱修正為「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配合修正「投標須知範本」第79點、「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第72點相關內容。二、旨揭範本及其修正對照表電子檔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技師公會、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