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機關之技術服務契約於「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下稱技服辦法)109年9月9日後契約變更,適用 技服辦法第29條規定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關於機關之技術服務契約於「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下稱技服辦法)109年9月9日後契約變更,適用 技服辦法第29條規定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主旨:關於機關之技術服務契約於「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下稱技服辦法)109年9月9日後契約變更,適用 技服辦法第29條規定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所110年4月19日仁字第110041901號函。二、技服辦法第40條第2項規定:「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基於法規不溯及既往原則,除法規明文溯及生效者,原則向將來發生效力,爰不得以技服辦法之修正作為契約變更之依據,本會109年9月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6845號函說明一內容併請參考(如附件,公開於本會網站)。三、如個案技服契約之價金結算方式係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其建造費用定義係援用本會106年3月31日修正發布技服辦法第29條第3項「工程採購無底價且無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者,第一項建造費用以工程預算之百分之九十代之。」依技服辦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及法規不溯及既往原則,個案除有辦理變更之必要性外(例如增加服務範圍或機關需求變更),其餘部分仍應依個案原契約約定辦理。正本:品仁法律事務所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