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溪湖高中校舍新建工程中部分照明設備遭鑫榮照明設備有限公司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假扣押乙案
要旨
溪湖高中校舍新建工程中部分照明設備遭鑫榮照明設備有限公司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假扣押乙案
內容
主旨:有關 貴校因二期校舍新建工程中部分照明設備遭鑫榮照明設備有限公司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假扣押乙案,函請本會釋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依 貴校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八八)溪高總字第一五七八號函及八十八年九月二日(八八)溪高總字第一六五九號函辦理。二、 有關 貴校二期校舍新建工程中部分照明設備遭鑫榮照明設備有限公司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假扣押乙案,本會釋義如下:1. 貴校二期校舍新建工程中部分照明設備遭法院強制執行假扣押乙事,係承包商之分包商間之債權債務糾紛,上述燈具照明設備既經法院強制執行假扣押在案,雖承包商已向原執行假扣押之法院提出聲明異議,在該強制執行撤銷前,依強制執行法規定,第三人尚不得占有執行標的物或為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據此,承商所欲交付之系爭標的物已非完整之權利,基於上述理由,本案實不宜於查封效力尚未解除前逕行辦理驗收,即便承包商提出切結書,仍未改變法院強制執行狀態,承包商欲辦理驗收,應循強制執行法規定撤銷強制執行之途徑處理;倘使 貴校同意辦理驗收,亦宜在附條件下進行-以交付物無權利瑕疵始完成驗收及暫不給付查封標的照明設備之酬,以 符相關法令規定。2. 上述燈具照明設備因遭法院強制執行假扣押而未能驗收點交,自屬可歸責於承包商之事由,相關之逾期日數,應依合約規定處理;此外, 貴校得依「政 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之規定,就其他已完成未遭假扣押部分辦理部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及起算保固期。正本:台灣省立溪湖高級中學副本: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台灣省審計處、喬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呂麗純建築師事務所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