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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1500017030號

會議日期 115 年 05 月 18 日

要旨

主旨:有關貴部函詢文化禮金適用店家提供之文創體驗課程疑涉違反著作權法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部函詢文化禮金適用店家提供之文創體驗課程疑涉違反著作權法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115年5月11日文創字第11510108871號函。

二、動漫IP圖像、人物圖稿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及「創作性(具最起碼創作高度)」,即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保護之「美術著作」,他人如欲利用(請參考本法第22條至第29條規定),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合法利用,否則可能構成侵權,而須負相關之民、刑事責任。

三、所詢店家提供之文創體驗課程,如係由學員主動選擇(或提供)特定動漫IP圖像、人物圖稿作為地毯成品之設計圖案,而店家提供場地、物料、技術指導以利學員以手工方式於地毯上重現該等圖案,已涉及美術著作之「重製」利用行為。由於店家開設課程供學員從事前述利用行為而收取上課費用,可主張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空間有限,建議以取得授權為宜,以免發生相關爭議(本局電子郵件1130912b參照)。

四、由於著作權屬私權,個案是否構成侵權行為,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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