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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50505

會議日期 115 年 05 月 05 日

要旨

一、所詢欲將報章雜誌之內容(直接剪取特定主題)於公共場所張貼或公告予民眾觀看,因單純將雜誌內容剪下並張貼公告,非屬著作之利用行為(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2條至第29條)之行為,尚無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亦無須經著作人之同意。

令函要旨

一、所詢欲將報章雜誌之內容(直接剪取特定主題)於公共場所張貼或公告予民眾觀看,因單純將雜誌內容剪下並張貼公告,非屬著作之利用行為(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2條至第29條)之行為,尚無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亦無須經著作人之同意。

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之特定主題報章雜誌是否為著作?所詢利用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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