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50505
要旨
一、所詢欲將報章雜誌之內容(直接剪取特定主題)於公共場所張貼或公告予民眾觀看,因單純將雜誌內容剪下並張貼公告,非屬著作之利用行為(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2條至第29條)之行為,尚無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亦無須經著作人之同意。
令函要旨
一、所詢欲將報章雜誌之內容(直接剪取特定主題)於公共場所張貼或公告予民眾觀看,因單純將雜誌內容剪下並張貼公告,非屬著作之利用行為(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2條至第29條)之行為,尚無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亦無須經著作人之同意。
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之特定主題報章雜誌是否為著作?所詢利用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