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0227b
要旨
有關您詢問影印書籍等資料輸入電腦並提供查閱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一事,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您詢問影印書籍等資料輸入電腦並提供查閱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一事,說明如下: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所詢書籍、刊物等資料,如具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一定創作高度),即屬受本法保護之「語文著作」,利用他人著作,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合法利用,否則可能構成侵權,而須負相關之民、刑事責任。
二、所詢影印(不論部分或全部)書籍、刊物等資料並輸入電腦,會涉及「重製」前述語文著作之利用行為,倘以網路方式供他人查閱,另涉及「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因網路無遠弗屆,縱以不收費方式提供查閱,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仍有限,建議以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為宜,以免發生相關爭議。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是否屬於合理使用?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