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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1024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3 年 10 月 24 日

要旨

有關您詢問自日本帶回60張同版日本歌手CD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一事,本局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您詢問自日本帶回60張同版日本歌手CD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一事,本局說明如下:

一、依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此即「禁止真品平行輸入」。然為因應國人個人使用需求,依同法第87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若著作之輸入係屬「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且符合「每次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者,則該輸入行為即不違反著作權法之規定,先予說明。

二、所詢欲自日本購買60張日本歌手CD附隨於行李中自行帶回,由於該等數量難認為屬於「供個人非散布之利用」,且輸入已超過「1份」之著作重製物,此一輸入行為恐將違反著作權法第87條規定而負有民事賠償責任,後續若將該等CD加以轉賣或轉送,亦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散布權」而負有民、刑事責任,特提醒注意。

三、由於著作權屬私權,個案是否構成侵權行為,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31024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發布,要旨:有關您詢問自日本帶回60張同版日本歌手CD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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