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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21222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2 年 12 月 22 日

要旨

一、所詢於營業場所使用個人電腦或手機播放網路音樂廣播電台同步廣播之音樂,未另外加裝擴音設備以擴大播放效果,屬於單純接收之行為,不涉及著作財產權之利用,故無涉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如需進一步了解相關資訊,請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071115或本局網…

令函要旨

一、所詢於營業場所使用個人電腦或手機播放網路音樂廣播電台同步廣播之音樂,未另外加裝擴音設備以擴大播放效果,屬於單純接收之行為,不涉及著作財產權之利用,故無涉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如需進一步了解相關資訊,請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071115或本局網站「營業場所播放電視、廣播或音樂之著作權Q&A」。另據了解,有部分網路音樂提供商提供專於營業場所播放音樂之服務,該等服務已事先為其商業性訂戶取得「公開演出」之授權,如Hinet放心播等,謹供參考。

三、 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21222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發布,要旨:一、所詢於營業場所使用個人電腦或手機播放網路音樂廣播電台同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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